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6〕13号)
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泰州市沿江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发挥港口在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
《港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本市所辖的长江(含岛屿)中具有船舶进出、停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泰州港由杨湾、高港、永安、过船、八圩、新港及今后新建的作业区组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港口管理局是泰州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泰州港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泰州港总体规划》是本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依据,应与市城市总体规划、沿江开发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相衔接、协调,由市港口主管部门征求市发改、规划、国土、航道、水利、海事、环保、消防、渔政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泰州港总体规划》的制定应体现合理利用岸线的原则,其修改按照制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在泰州港范围内建设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应当符合《泰州港总体规划》;使用泰州港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应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