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招标文件、拍卖公告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对下列不能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泊位,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缴纳户外广告泊位占用费。
(一)建(构)筑物广告、落地广告的收费标准为每日每平方米 0.1元,站台广告为每年每处1500元,立杆灯箱广告、路灯灯箱广告等为每年每杆(处)500元,车船体广告为每年每辆800元。
(二)飞艇广告、气柱广告、气拱门广告、立体模型广告、商业宣传车广告为每日每艘(对、座、辆) 50元,布幅广告为每期(7日内)每条50元,气球广告为每日每只20元,旗帜广告、灯笼广告为每日每面(只)1元。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收取的户外广告设置费用为政府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
市财政、审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收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因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安全要求而造成责任事故的,户外广告发布者或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后不得影响他人的通行、通风、采光,其产生的声、光应当符合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