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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6〕6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泰州市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广告资源,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用作经营性宣传的广告载体。

  第四条 在下列范围内设置符合规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泊位使用权:

  (一)城市道路;

  (二)公共交通场、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码头;

  (四)高速公路、铁路两侧;

  (五)橱窗、公示栏(牌)、阅报栏;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载体上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非公共设施、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业主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第七条 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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