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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为年度计划,分为计划完成部分和可行性调研论证部分。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是经过可行性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内制发的项目;列入可行性调研论证部分的,是在本年度内进行可行性调研论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发的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上年度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在当年没能制发的,起草部门可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列入下年度的计划。
  第九条 凡是没有列入当年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的项目,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受理。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当年计划之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必须同法制办协商一致后,由法制办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第十条 对列入市政府年度出台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起草后径送法制办审核。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申请制发文件的部门完成,必要时可由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有关单位组织起草,所发生费用由申请制发文件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中,对于涉及收费、罚款、审批及其他给管理相对人附加义务的内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做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在向法制办送交文件草稿前,必须先经本部门内部讨论通过,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草稿以打印形式提供一式五份,并附带软盘。
  第十四条 申请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在向法制办报送草稿时,应同时送交与草稿份数相同的起草说明和依据。起草说明中应当包括该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施行的可行性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审核

  第十五条 法制办审核规范性文件草稿时,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应以市政府当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中所列项目为主,对部门在计划外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原则上不予审核。
  第十六条 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草稿首先进行初审,并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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