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由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其行政首长审定后,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出具。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复查(复核)办理卷宗由承办单位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信访人逾期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视为自行放弃申请复查(复核)权利。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带回,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2.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附件1: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0001号
  :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批准人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0001号
  :
  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市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局(委、办)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复查意见送达复查请求人前须加盖“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2:
镇江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0001号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