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家禽业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2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禽流感疫情,家禽业受到了较大的冲击,养殖户亏损严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有关政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一旦发生疫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及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疫苗费分担比例及扑杀的补贴办法按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林厅印发的〈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市农〔2004〕119号、镇财农〔2004〕86号)执行,其中扑杀分担比例,除去省级以上的补贴后,市和辖市区财政分别承担20%和80%。
二、对家禽龙头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补贴。市级龙头企业在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一半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30%,辖市区财政补贴70%。各地对辖市区级家禽龙头企业也要制定相关的贴息政策。
三、对重点种畜禽养殖场(户)等给予维持生产补贴。对持有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场,根据2005年12月底父母代种禽场的种禽栏存数按照每只1.5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持有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大型商品禽养殖场、孵坊,由县级制定补贴标准。
四、继续加大禽流感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对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免收的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由各辖市区财政给予补贴,以保证家禽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要求,足额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免疫注射等的需要。加大消毒、免疫、监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和科研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