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6〕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40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各旗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的内容和要求
此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旗县市区建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宣传贯彻《通知》和《意见》精神,制订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开展“三查”工作,解决重点问题,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等情况,具体为:
(一)各旗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情况,包括领导协调小组及专门办事机构组建、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落实等。
(二)宣传贯彻《通知》和《意见》情况,包括宣传贯彻的形式、范围、内容和效果等。
(三)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各阶段重点和专项整治任务是否突出,分工是否明确,责任体系是否建立等。
(四)本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整合,优化布局方案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五)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清理情况。具体包括:
1、对本地区所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排查情况,包括发证数量、发证单位以及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查处情况等;
2、对无证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关证照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的查处情况;
3、对证照不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的查处情况;
4、对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效果;
5、对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和开采义务,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生产、资源回采率低、破坏浪费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以及不按安全生产规定采矿等行为的查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