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镇政发〔2006〕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2006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05),对“十一五”期间的消防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十五”期间,我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全市已连续3年没有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2006年以来,亡人火灾事故大幅下降,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但是,目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各类火灾隐患、违法行为等致灾因素依然较为突出,处置突发火灾尤其是危化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还不适应等等,稍有不慎将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做好各项消防工作,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做好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要摆上位置。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市政府即将下发的“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列出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每年要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年度消防工作,表彰消防工作先进,并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二是要强化协调。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在2006年年内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作为联席会议的常设办公机构,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是要落实考评。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火灾万人死亡率超0.025、亿元GDP死亡率超0.01的以及上级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予以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