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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关于全市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意见

  三、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做好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无论是选举代表还是选举班子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原则上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或所辖党组织分散、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超过250名的,经县(区)委批准,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根据推行乡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和便于党代表履行职责的需要,乡镇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控制在60-100名,最多不超过150名。已确定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乡镇,党代表人数应适当减少。乡镇党代会代表中,村及村以上干部一般应占50%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产业群体代表一般应占20%左右,先进模范人物一般应占30%左右。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乡镇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乡镇党员代表大会不设特邀代表。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委员会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数为应选人数的20%,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选举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对候选人产生程序及选举的具体组织实施,要做到既锐意创新、大胆实践,又稳妥推进。要综合运用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广扩大基层党内民主的新鲜经验,营造公开、民主、竞争的氛围,努力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扩大公推直选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试点范围,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要全面实行公推,有条件的乡镇实行公推直选,新任乡镇党委书记全部通过公推公选产生。要进一步探索改进党代表产生办法,完善党内选举方式,每个县(区)要拿出1/5左右的乡镇开展直选党代表试点工作。
  四、结合换届,切实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
  进一步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要认真研究新一届乡镇党委的任期目标,签订目标责任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特别要搞好目标分解,明确职责,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同时,适应乡镇综合改革的需要,试行乡镇党委委员负责制,努力使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合理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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