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区)政府和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切实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各级、各部门都有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
二、依法界定和分解落实行政执法职责(2006年1月至3月)
(一)组织梳理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1月至2月)
1、组织实施和时间要求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的原则。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省级部门负责梳理;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各级政府组织梳理;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执行的执法依据,由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进行梳理;市直各部门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于2006年1月底前将梳理结果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界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逐一进行审核,于2006年3月底前界定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部门。
2、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
这次梳理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四是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3、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下级政府审核界定所属部门的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
在《若干意见》发布前已经开展过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重新梳理并及时调整各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调整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