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鼓励和支持大企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上项目。
5、盘活和启动民间资本或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6、政府投资支持重点财源建设项目和重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注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项目协调机制。
1、建立联系制。市政府大项目办对各专业项目办及县(市)、区项目办设立联系人,各专业项目办和各县(市)、区项目办设立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协调和沟通,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2、建立督办制。市政府大项目办对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办,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解决。
3、建立汇报制。市政府大项目办每半月以简报方式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市有关领导汇报一次项目建设工作进展和重大项目推进情况和形象进度。
4、建立例会制。市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市政府大项目办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建设推进会议;半年召开项目建设现场会;年终召开项目建设总结表彰奖励大会。
5、建立通报制。七月初、十月初、十二月末分别对上半年、一至三季度、全年项目进展情况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七)坚持从实际出发设定考核指标,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
1、制定《佳木斯市项目开发建设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见附件七),健全和完善项目建设的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
2、从实际出发制定考核指标,科学确定考核方式。对确定的三项工作目标和四项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战线推进组及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见附表一)。以市大项目办牵头,市重点工作推进办、市目标考核办、市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等单位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对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任务、目标的考核。
3、合理确定考核办法,采取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根据实际完成情况,按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分别排序。
4、项目建设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各单位、各部门工作政绩的主要指标和评比、表彰和奖励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不能评为一类单位。
5、对优秀项目、项目建设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和特别突出的项目或个人给予重奖。
五、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实现项目建设提速的工作任务及目标,市委、市政府成立项目建设专项推进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