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8号)
《曲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2月3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曲靖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征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恢复治理资金。
第三条 保证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缴纳”的原则建立。
第四条 保证金由市政府统一委托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征收,各级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所)和稽查局是保证金的征收机关,负责全市保证金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