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部以教建议〔2005〕第369号对《关于进一步完善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机制的建议》(第2274号)给予了答复。答复强调,第一、关于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的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已将修订《
义务教育法》列入本届人大和政府的立法计划。投入问题将是《
义务教育法》修订中的核心内容。所提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协商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在修订时吸收。第二、关于教师工资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建议,2001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
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从根本上解决拖欠教职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策。同时,从2001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亿元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补助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中西部困难地区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颁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建立和完善农村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的具体措施,保障机制正一步步建立。第三、关于确定“一费制”标准的建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于2004年3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关于税费改革后明确一定比例的税收专门用于教育的建议,我们曾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今后还将进一步认真研究、协调落实。第五、关于收费举办特长班的建议,靠收费办特长班,不应是推动素质教育的内容,推动素质教育应从推动课程改革和教学方式改革入手。
七、财税类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以国农改办〔2005〕41号对《关于请求中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第2373号)《关于对化解乡村债务巩固基层政权的建议》(第3246号)给予了答复。答复强调,税费改革后,中央对四川等中西部粮食主产区的补助水平为100%。关于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的问题,总要求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你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有关政策措施时参考。对于是否需要针对“逃债、赖债”行为设定新的罪名和规定相应的刑罚,应当慎重研究。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及有关机关在修订
刑法时考虑。关于中央财政加大对西部的转移支付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乡镇的债务化解问题,中央财政已逐年加大了对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县乡化解债务风险。并要求各地要将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支出等基本需求。2005年中央预算安排150亿元资金,建立“三奖一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激励约束机制。关于加大对西部地区工、农业项目扶持力度问题,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西部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今后,中央财政还将视投资规模增长情况,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