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设计审查。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要严格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道路红线、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各项指标。同时,与相关部门对人防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按规划实施。严格控制“见缝插针”、底商住宅的建设。对经规划审批许可的底商住宅建设项目,要明确其商用房的规划使用功能,禁止在商用房内开办产生噪声、振动和异味污染的项目;新建的住宅小区要对天然气入户、供热热源、分户供暖、幼儿园、中小学、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进行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五)强化批后管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违法超占土地等问题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
二、加强土地管理
(六)加强经营性土地管理。经营性用地(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建筑、旅游、娱乐建筑等)必须全面推行竞价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出让的比例。行政划拨用地必须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借假行政划拨搞经营性开发行为。
(七)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严格执行土地政策,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不得出现漏收漏缴现象。土地出让金由同级财政直接征收,不得体外循环,也不得挪作它用。
(八)规范土地抵押交易行为。对于土地转让、抵押等问题要严格把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和土地超值抵押。
(九)加强对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项目立项之初、规划和供地之前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社会信誉差、资金实力不足、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及拖欠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允许进入土地竞买市场。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十)加强对建设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批后监督制度。对已批准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并定期对项目用地情况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擅自改变用地条件、增加容积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十一)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