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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确定的“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地区(含县镇和农垦公司所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分担,市级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70%。补助标准要在2005年“两免一补”省定标准的基础上逐年提高。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积极筹措经费,足额落实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  免费提供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甘肃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甘财教〔2005〕47号)规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20%。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央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算确定我省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并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县区及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测算并按时上报我市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的有关情况,加大争取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和资金的力度,并按照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加大争取省上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全面实施,分年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一)2006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动资金,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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