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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二)规范进货渠道,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凡向省外购进产品,必须是省有关部门审查定点的生产厂家,统一使用《浙江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其产品外包装必须具有省有关部门发给的专用封签等合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安全标识。烟花爆竹运输由公安机关核准办理购、运手续,签发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各县区批发企业购买、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购、运手续,实行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三)各批发单位应尽快完善烟花爆竹批发配送机制,配送的车辆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实行专车配送。
  (四)各批发单位应印制批发经营产品专用防伪标签,并向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批发公司销售的产品必须加贴防伪标签。

  三、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一)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定期开展烟花爆竹专项大检查,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二)加强对非法经营、贩运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对查获的非法流入本市的烟花爆竹违禁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依法予以没收并作销毁处理(对销毁的产品应在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对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打击非法经营协管员(信息员)管理网络,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市场的安全监管,通过打击非法经营,切实维护合法经营户的利益。
  (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址,对非法经营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各地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落实。

  附件: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湖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周 杰
  副组长:董立新
  成 员:王后明(市安监局)
  李泽福(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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