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失效]


  (2)2005-2006年两年内安排50万元,用于对已列入省“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的配送中心(包括信息化项目)建设。

  (3)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符合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奖励。

  4.争创品牌、星级及其他奖励

  (1)对新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浙江名牌”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新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商贸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2)对首次达到四星级、五星级的文明规范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列入市级、省级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分别给予市场举办者奖励5万元、10万元;中心城市农贸市场实施标准化改造升级,给予适当贴息;鼓励农贸市场创优升级,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综合管理达到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开展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被评定为国家一级、特级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参加全国性餐饮烹饪比赛,获团体金牌的奖励3万元。

  (二)积极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1.总部设在本市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直营连锁分部办理经营资格审批和各类证(照)手续,实行由总部的批准文件或证(照)到所在地办理经营备案手续,纳入当地管理。

  2.本市实行跨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经核准后,可由其总部向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市、县财政结算。

  3.对商贸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发展电子商务、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技术改造中购置的国产设备,报经批准后,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4.税收优惠

  (1)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物资业、饮食业、仓储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3)新建的各类专业市场,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4)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