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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审判、执行人员会见申请人,应在本院规定的场所进行,会见内容由书记员做好记录,交申请人签名后归入案卷。
  第八条 对于审查约见申请及会见过程中发现紧急、重大、敏感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庭、院领导。
  第九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审判、执行人员违反本规定,私下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会面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和本院有关审判纪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约见审制、执行人员申请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约见审判、执行人员申请表

                          [200  ]粤高法约字第  号

┌───────┬───────────┬──────┬───────────┐
│  申 请 人│           │  申请时间│           │
├───────┼───────────┼──────┼───────────┤
│  住  所 │           │  联系电话│           │
├───────┼───────────┴──────┴───────────┤
│  案  号 │                              │
├───────┴─────────┬────────────────────┤
│  约见法官的姓名及所在部门   │                    │
├───────┬─────────┴────────────────────┤
│  申 请  │                              │
│  约 见  │                              │
│  理 由  │                              │
├───────┴───┬──────────────────────────┤
│  是否第一次申请约见│                          │
├─────────┬─┴─────┬────────┬───────────┤
│  约见接收人  │       │  接收时间  │           │
├─────────┼───────┼────────┼───────────┤
│  部门签收   │       │  签收时间  │           │
├─────────┼───────┼────────┼───────────┤
│  法官签收   │       │  签收时间  │           │
└─────────┴───────┴────────┴───────────┘
┌────┬───────────────────────────────────┐
│ 被申请│                                   │
│ 约见法│                                   │
│ 官意见│                                   │
├────┼───────────────────────────────────┤
│ 审判长│                                   │
│ 意 见│                                   │
├────┼───────────────────────────────────┤
│ 主管庭│                                   │
│ 长意见│                                   │
├────┼───────────────────────────────────┤
│  庭长│                                   │
│  意见│                                   │
├────┴───┬─────┬────────┬────────────────┤
│  是否接受约见│     │  作出决定时间│                │
├────────┼─────┼────────┼────────────────┤
│  会见时间  │     │  会见地点  │                │
├────────┴─────┼────────┴────────────────┤
│  是否按计划会见申请人  │                         │
├────────┬─────┴─────────────────────────┤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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