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水利工程农业用水要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政府定价,核定终端水价,进行价格公示。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114号)执行。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其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控制管理。非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用水要不断完善和改进各类量水设施,达到量水准确;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
(九)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在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对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依靠自身水、土资源优势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管理与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要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用水需要。环保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环生态环境。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要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并做好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工业企业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新设置排污口时,需先报水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环保部门批准。
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保卫,对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应迅速采取抢险保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程管理保护区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需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公共交通道路,确需利用大坝、河堤、戗台等兼做公路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大、中型水利工程及重要河道堤防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