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门要保证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

  (六)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严格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广开就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要积极创造条件,特别是要利用行业和自身优势,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多种经营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安置结合起来。对少数由于水、土资源缺乏,不具备开展多种经营条件,依靠自身能力不能完全安置分流人员的水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规定,确保每一个职工都能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暂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参照国家和省上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延安市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市直水管单位,经批准后参加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余水管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等。

  应积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 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要积极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具体可按照市政府《延安市小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延政发〔2003〕98号)等文件执行。

  (八) 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和依法纳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