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部门及集体、个体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行负责管理,也可通过实施产权改制落实管理责任,但必须在工程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人为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人为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 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根据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的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确保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为经营性水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基本原则是:明细和完备水利设施各项主要功能和附属或延伸功能,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工程的地位、作用和设施量核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在批准的事业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 全面推进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规范水管单位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与承担城市供水、发电等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做到事企分开。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后,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兴办的要限期脱钩。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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