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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三)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作用。全市各级政府、行业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规定,积极推动发电厂、专用仓库和储油、储气基地等企事业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未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企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撤消专职消防队。对于一些在改制、转制中发展难以为继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先接收、后转让等措施,保障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生存和发展。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根据执勤任务需要,逐步配备消防车辆及随车器材。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帮助提高执勤战备水平和训练实战水平;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的作用。
  (十四)进一步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公安现役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骨干力量,要坚持从严治警方针,切实加强部队思想、业务和作风建设,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战斗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支持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不断改善消防部队营房设施和办公环境,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后勤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基层官兵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达标。
  (十五)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坚持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加大对消防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紧紧依托公安金盾工程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加快消防部队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系统和远程指挥调度平台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消防远程教育、部队教育管理、重点单位信息、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信息系统等应用软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的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六)积极排查整治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牢牢抓住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这两个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始终保持对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和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坚决予以关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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