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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各副市长要及时通报所分管工作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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