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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13. 加快发展民办幼儿园。对民办幼儿园,政府要予以大力扶持。
  (1)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产无偿出借或低价出租给业主举办幼儿园;
  (2)对农村地区幼儿人数少或因当地贫困而低收费、难以维持日常开支的幼儿园给予办园资金补助,并在设施、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3)对促进当地幼儿教育有较大贡献的业主和上水平、上等级的幼儿园实行奖励,对自建校舍、且被评为市一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
  (4)对上等级的民办幼儿园具备教师资格的教师由幼儿园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优化师资,稳定队伍
  14.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地要十分重视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广大幼儿园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努力学习,为人师表。
  15. 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园长资格和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幼儿园教师(园长)资格证书制度、职务评聘制度和任职考核制度。2006年底,完成现有幼儿园园长的资格审核与调整工作,做到全部持证上岗。幼儿园教师原则上要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16. 加强师资培训工作。积极鼓励幼儿园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建立一支适应我市幼教工作的师资队伍。
  17. 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各地要认真执行《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鼓励幼儿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通过多种途径确保他们有合理的工资收入。幼儿园教师在评职称、评先进、评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
  五、规范办园,提高质量
  18. 规范办园行为。根据《浙江省学前班管理办法》已能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地方,小学不再举办学前班。对一些幼儿园数量不足或没有幼儿园的地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由有条件的小学举办幼儿园或幼儿班。
  19. 建立幼儿入学登记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入学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本辖区内适龄幼儿接受教育的情况。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幼儿名册,健全幼儿档案,并每年按时向教育部门报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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