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集镇建设时,要按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施规划》同步建设好配套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可采取公办或国有民营形式举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
6. 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幼儿教育,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可在中心小学附设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应以公办为主。原则上要求全乡(镇)常住人口在6000人以上、乡(镇)政府所在地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都要建立独立设置的中心幼儿园。
7. 理顺幼儿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城区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以下幼儿教育由当地中心学校或中心幼儿园分级管理。
8. 做好幼儿园的审批和考核工作。举办幼儿园必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新办幼儿园要严格审批,把好“入口”关。对已办的幼儿园要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要责令停止办园。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9. 继续开展幼儿园的等级评估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市、县等级幼儿园的标准,定期开展评估工作,促进幼儿园上等级、上水平,提高保教质量。
10. 加快幼儿教育社会化进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幼儿园,努力探索多形式的办园之路。积极引导个体幼儿园走“园园联办”之路,扩大规模,提高层次。
11. 积极稳妥地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在体制改革中,严禁将公办幼儿园以出售、拍卖或租赁等方式转让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办幼儿园的改制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幼儿园不得随意更改公办幼儿园的性质。
三、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12. 坚持政府拨款、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办法,多渠道解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公办幼儿园的办学经费应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各级政府应设立幼儿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教育科研和民办幼儿教育的扶持。省教育费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应拿出不少于10%的比例用于幼儿教育,市本级教育费附加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幼儿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