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相关法规,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一)重点产煤县、区(市)的县、区(市)长每年至少四次到重点煤矿抽查安全生产情况;分管安全副县、区(市)长每月至少抽查一次煤矿安全。重点产煤乡(镇)的乡(镇)长要每半月到煤矿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调研。
(二)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煤矿安全工作列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重点产煤县、区(市)安监局的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到煤矿企业检查安全,全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四次;分管领导每半月至少一次到煤矿企业检查安全,全年下井检查不得少于十次;各县、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的乡(镇),安监站每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安全检查。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检查煤矿发现的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各县、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把行业指导和生产安全作为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深入煤矿督促指导,每月至少一次到煤矿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年下井指导和检查不得少于四次;分管领导每半月至少到煤矿企业进行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年下井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少于十次。各乡(镇)煤管站每月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进行至少一次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炭部门要将检查煤矿发现的隐患及时向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告知同级安监部门,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驻矿监察员,每月必须下井检查安全十五次以上,随时了解和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动态。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企业采取紧急处置,同时要报告所在县、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一)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