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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6〕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及时发现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

  (一)全市各类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长或副矿长、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并且与工人同时上下矿井。

  (二)煤炭企业中未担任矿长、副矿长及其它生产经营管理的法人代表,每周至少下井带班一次或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一次。矿长每月至少下井带班六次,生产安全矿长每周至少带班三次,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每周至少下井三次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三)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励办法等制度。

  二、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一)煤矿矿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加强现场管理,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的现场操作,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二)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断然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带班人员的紧急处置权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任何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如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及其他管理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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