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应急预备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6.2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疫情处理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与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应急物资。
6.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筹措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经费。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负担。
6.4 技术保障
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负责全市的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
7 宣传和培训
7.1 公众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性和妥善处置的重要性,以及紧急防疫的有关常识;社区、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墙报、版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公众广泛宣传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基本常识,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7.2 培训
应急疫情处置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惩
8.1.1 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政府应当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迟报、漏报、瞒报事件情况,延迟处置的;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造成疫情扩散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