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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全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本辖区内禽类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调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3.2 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区(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3.3 信息处理

 
 3.3.1 充分利用国家动物疫情网络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遵义市动物防疫网络系统,依托动物防疫网络系统对全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监测数据进行传输和处理;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3.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应急委办公室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报送疫情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市应急指挥部要向市应急委及时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同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情况。

  3.3.3 自疫情确认到解除封锁,实行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疫情认定

  4.1.1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4.1.2 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未免疫禽群就用AGID和HI进行血清学检测(AGID不适于水禽),对免疫禽群用RT-PC进行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2 疫情级别

  根据疫情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程度,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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