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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业普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务必在2月底以前,各乡(镇)、办事处在3月底以前分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要成立普查小组,村民小组要设专人负责。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政治素质高、具有会计或统计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三、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普查物资保障工作

  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农业普查各年度的经费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以保证普查前期准备和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按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农业普查经费,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农业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厉行节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普查经费。

  四、依法开展农业普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凡是符合普查对象条件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在此次普查工件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

  农业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严格限于普查之用,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二OO六年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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