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示告知。工商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时,对涉及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项目,受理人员要在并联许可单上注明告知承诺制前置许可事项和部门。相关前置部门窗口(部门)将告知承诺事项办理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书面承诺。申请人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许可部门窗口。
3、证照核发。许可部门窗口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证件,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件(暂时不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的,由许可部门将许可证件复印件直接传递至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许可证件(或前置许可部门传递的许可证件复印件)和其他合法有效的登记材料后,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4、实地查验。前置许可部门在向申请人核发许可证后2个月内,及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标准进行实地查验;对仅向工商部门提供许可证复印件的,许可部门窗口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许可材料移交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服务辅导,辅导后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发给正式许可证件。对未遵守承诺,达不到许可条件、标准而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许可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并将情况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企业或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切实加强前置许可办理监督
实施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度是市政府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一大举措,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并联许可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经办人员要实行“AB角”制。市工商部门要发挥好前置许可牵头把关部门作用。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强化前置许可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对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市监察局、法制办要强化前置许可制度实施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许可部门及其行政许可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附件:1、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