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是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衢政办发〔2002〕93号),现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适用事项
按照积极稳妥、分批推进原则,除涉及安全生产、省级及以上部门许可和部分暂不宜实施的事项外,原则上企业登记法定前置许可事项,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调整后的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告知承诺事项目录见附件2)。
(二)告知的主要内容
1、前置许可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许可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许可的程序、时限、费用及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5、前置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三)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许可部门告知的内容表示知晓和理解,承诺达到前置许可部门告知的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标准、条件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并接受许可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承诺在未达到许可部门告知的设立企业或变更经营范围应具备的条件、标准时,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从事经营活动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承诺如果达不到前置许可条件、标准,而无法经营时,主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5、承诺所作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填写许可机关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均以书面形式作出。告知承诺书由前置许可部门制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许可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告知承诺书由拟设企业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盖章;办理变更的,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申请人不作出承诺的不适用本制度。
(四)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