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制度的通知
(衢政发〔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许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完善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企业登记前置并联许可制度
(一)完善企业登记前置并联许可实施方案
根据《衢州市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衢政发〔2001〕34号),对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继续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许可,限时办结”原则办理。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或变更时,由工商部门抄告各相关前置许可部门,各前置许可部门要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同步高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对个别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无直接关系,因特殊原因一时办不出正式许可证的,为有利于企业筹备,前置许可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在《并联许可抄告单》上签署明确同意意见,工商部门凭意见发放营业执照。对经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确定的工业项目,各有关前置许可部门和工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意见,办理相关证照。对市区工业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会明确办理项目筹建执照的,以及其他类暂时无法取得相关前置正式许可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工商部门先行发放有效期为3个月至1年的项目筹建执照,该执照仅用于明确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领取前置许可部门正式许可证后,工商部门发放正式营业执照。
(二)建立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根据《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可设置前置许可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为规范行政行为,决定对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未列入目录的许可事项一律不得作为企业登记前置(衢州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今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调整或许可事项清理等因素引起的许可事项变化,对口部门应将新增或取消事项在实施前一个月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市工商局审核、市法制办备案,并适时公布。凡列入目录的事项(含许可权不在市级的事项),各对口部门均应在目录公布的同时,将许可事项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环节、许可时限、收费标准(依据)、许可证件名称等相关事宜,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及对应部门窗口对外公示。为方便申请人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由许可部门将非法定必须前置的其它许可事项报工商部门备案,由工商部门在发放企业营业执照时,抄告申请企业,各相关许可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