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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倾倒量、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接纳证明);
  (二)工程预算书,无工程预算书的以现场核定量为依据;
  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委托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和有毒、有害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地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第十二条 凡需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开展建筑垃圾清运业务。
  从事经营性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核准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清运车辆总核定载重吨位在50吨以上的证明材料;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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