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处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领导小组对明显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置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处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处置工作,对重点地区派出检查组,督促指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处置工作;开展价格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价格政策法规、供求信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受理价格投诉,做好应对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各种准备工作;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负责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3、严重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处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各县(市、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迅速开展处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各项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严重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会同市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和药监等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对部分重要商品价格,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或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实施干预措施仍不足以平息严重价格异常波动事件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报请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立即在我市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并申请动用国家重要商品物资储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各部门在市处置价格异常波动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的应急行动
1、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发生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物资储备,调节供求,平抑价格。
2、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囤积居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集贸市场价格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经营者。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制假售假等产品质量、计量违法行为,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提取价格违法行为的证据。
4、食品与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与药品质量,充分运用监管手段,积极配合价格部门防止哄抬价格行为的发生,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后要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