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证员协会关于执业公证员继续教育奖励办法
(渝公协〔2006〕2号 2006年1月17日)
第一条 为鼓励全市公证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培养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加强公证队伍职业化建设,根据我市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程序公开、严格审核、诚信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凡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注册公证员参加继续教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公证员协会予以奖励:
1、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学历教育,获得双学历或双学位;
2、参加本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获得硕士学位;
3、参加本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获得博士学位;
4、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公证员在完成学历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或学位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获得双学历的,奖励2000元;
2、获得双学位的,奖励4000元;
3、获得硕士学位的,奖励5000元;
4、获得博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第五条 公证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