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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失效]

  (四)征地拆迁、与资源配置利用相关的行政许可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政策、标准、程序等情况;
  (五)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有农村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情况;
  (三)财政预决算情况及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审计情况;
  (四)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事先将有关意向或者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及其网站群;
  (二)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各级各类档案馆及现行文件查阅服务中心;
  (六)新闻发布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及政府有关会议;
  (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衢州政务网及其网站群、本地区的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开,并及时在政府公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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