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四)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及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提出具体要求;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负责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预、竣工决(结)算的评审工作,评价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依法出具评审报告;
(二)依法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方面的技术咨询。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的问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结论;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项目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部门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是项目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招标的最高控制数,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突破和更改;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