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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改制、破产,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需要裁员的企业,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应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完善失业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里部署,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失业人员动态登记办法,积极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开展失业人员动态登记试点,及时掌握城镇劳动力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三十一)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完善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适当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距,使之合理配套并相互衔接。在保障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培训的情况确定申领条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三十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保证失业保险金足够支付,并统筹考虑地方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的前提下,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可将失业保险金用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对2年内不裁员或3年内裁员不超过5%的参保单位,可给予职工转岗转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合伙就业的,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于帮助其创业发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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