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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重视和加强技能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工程、岗位成才示范工程、小企业孵化工程等“四大工程”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定点、定向和定单式培训方式,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开支。实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养计划,面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农村家庭的子女,每年定向招收200名,其学费、实习实验费由政府补贴50%,学生自身承担50%,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各地要统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培训经费按照“三三制”原则由政府、用工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四)推动职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工作。加快市级公共实训中心建设步伐,抓紧建立若干个有一定规模、符合我市实际的公共实训中心,进一步推动职业和技能培训工作。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使用见习生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严格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中要优先推荐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人员,对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只能推荐具有职业资格的求职人员。

  六、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稳定

  (二十六)加大政府对失业的调控力度。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对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就业压力大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七)鼓励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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