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和用工行为。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职业中介和劳务派遣等就业社会化服务许可制度,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完善劳务输出机制。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省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加快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市场机制、管理制度的对接,完善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大力推动以劳务输出为主要内容的劳务输出经济实体的发展,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对吸纳农民工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五、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大力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十一)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优化社会教育培训资源配置,选择一批在设备、场地、技术、师资等方面具有优势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为公共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基地,逐步建立起我市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积极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着力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运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和培训成果社会招投标等市场机制,建立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无论是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要扩大职业教育的规模,并推进办学体制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二十二)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为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