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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进一步做好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再就业资金解决。

  (十三)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开展对优惠政策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审批相关优惠政策的主管部门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具体标注有效期限。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十四)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计划、经贸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制订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推进企业改革的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就业问题,努力挖掘内部潜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鼓励和引导工业园区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镇有序流动。

  (十五)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再就业基地,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职业技术学院、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鼓励各级政府和社区组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创业项目,尽可能多地吸纳就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同时加快完善和实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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