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核定再就业小额贷款,每名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为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㈨加大对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力度。就业困难对象指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以下人员: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2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为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招用“4050”人员且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008年12月。对2005年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按此政策执行。
2、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原已被安置在政府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从2006年元月起可继续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后,应按月支付工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㈩积极推进创建信用社区工作。选择部分街道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试点,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行资信评估,可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十一)大力提供创业服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基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教育、科研、经济等部门对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各类社区创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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