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机制。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将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和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通报各地、各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和落实政策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重点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和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解决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相应调整或成立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㈣进一步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的资金规模不减,并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㈤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新闻单位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协助政府制定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创业就业中的实际困难。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对他们组织的各类就业培训和开展的各种就业与创业服务要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二、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㈥进一步扩大《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在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扩大到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免费发放,作为享受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凭证。
㈦完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政策。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3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