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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七日

  新余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干净,净化、美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新余市环卫处建筑余土废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测量、调剂、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市建筑渣土管理站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五条 需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受纳前向市建筑渣土管理站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及计算受纳容量的有效图纸资料,签订受纳协议,由市建筑渣土管理站统一安排受纳。其受纳场地应有道路和排水、机械、照明等设施,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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