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费用补助标准和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机制,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行政强制执行。
第三条 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代表、拆迁当事人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并在5日内将听证结果送达拆迁当事人。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拆迁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补偿标准合理且提供了安置(或周转)用房或拆迁补偿资金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