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州加强对中医、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
六十一、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六十二、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六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解决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六十四、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同国内外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六十五、删去第七章。
六十六、删去第八章。
六十七、第九章改为第六章。
六十八、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且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六十九、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