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五十三、第五章标题修改为:“社会事业”。
五十四、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五十五、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五十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县市为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鼓励和提倡学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五十七、删去第六章标题。
五十八、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鼓励自主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普及科技知识,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企业和高校发展科技产业,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五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州民族文化发展规划,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