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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照顾。”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调查评价和勘探开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和湿地。

  “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自治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

  “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

  三十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十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草山草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畜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水产养殖业。”

  三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

  “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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