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一)已按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
第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需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申领登记表》,式样附后),由企业、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填报,并对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张榜公布,核实其就业和生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一周后,由企业、街道(镇)审核,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下同)审批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具体申领办法: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1998年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须向原企业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填写《申领登记表》。对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须经隶属国有企业认定),由原企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原企业已改制、注销或关闭破产的,本人应持原企业主管部门出据的确认证明,向其家庭住址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领、填写《申领登记表》,并提供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放。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向家庭住址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领、填写《申领登记表》,并出具失业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对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对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由企业、社区核实情况,经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办证机关应在证书“原工作单位性质”栏中“集体”(厂办大集体)项中注明。